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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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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宋佳齐
住 址:隆回县桃洪镇叶家村(原观音村8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宋佳齐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9月26日在桃洪镇叶家村(原观音村8组)占用基本农田295.7平方米建猪舍,现已建成一层。2017年10月11日,我局对其立案查处,现场勘测和调查,多次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4月20日向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处罚人承认事实没有异议,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时表示不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宋佳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9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