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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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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单位:隆回旺勇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春平
住 址:隆回县岩口新坪村
案 由:破坏耕地
经查,隆回旺勇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0年7月在岩口镇开发区占用耕地1.2亩(彭述珍责任田)堆放渣土。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其破坏耕地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8年1月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1月25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旺勇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改正,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2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