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27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人:蒋三清
住 址:隆回县岩口镇藕塘村1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蒋三清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12月12日在岩口镇藕塘村1组占用水田6.3平方米建房,现已挖好三个地基沉台,其中两个地基沉台已倒好。我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其占地建房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蒋三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2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