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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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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人:江金星
住 址:隆回县金石桥镇望云山村(原望利村2组)
案 由:非法采矿
经查,江金星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3月初占用本户耕地洗砂(其中水田1300平方米、旱土500平方米,共1800平方米),每天洗砂4方,一个月洗砂10天。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非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3月23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江金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整;
3、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9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