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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石桥镇江金星非法采矿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77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石桥镇江金星非法采矿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77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00541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77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8-04-11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04-1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江金星

住 址:隆回县金石桥镇望云山村(原望利村2组)

案 由:非法采矿

经查,江金星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3月初占用本户耕地洗砂(其中水田1300平方米、旱土500平方米,共1800平方米),每天洗砂4方,一个月洗砂10天。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非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3月23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江金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整;

3、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9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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