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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1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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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处 罚 单 位: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永球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7年11月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沙江镇岩背村、响龙村超占土地4074㎡(耕地2343㎡、林地1731㎡)开办石材加工厂。我局于2018年4月8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5月2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
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柒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72825元)。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可以在15内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1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