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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石桥镇利农村郑明文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244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石桥镇利农村郑明文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244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00549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244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8-11-22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11-2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郑明文

住 址:隆回县金石桥镇利农村高小2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郑明文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10月31日占用金石桥镇利农村高小2组一般水田148.5平方米修建房屋,并损毁水田48平方米,现己打好地基。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对其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11月8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郑明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0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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