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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石桥镇郑时解非法采矿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245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石桥镇郑时解非法采矿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245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00548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245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8-11-22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11-2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郑时解

住 址:隆回县金石桥镇华溪村(原华群村3组)

案 由:非法采矿

经查,郑时解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8月初在金石桥镇华溪村(原华群村1组)光田殿利用华溪村村道切边坡剩余土方和部分农户挖屋场基地的废土倒在小溪里冲洗山砂,占用水田约40平方米堆沙。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其非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11月15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郑时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元整;

3、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0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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