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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建桥村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证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37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建桥村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荷香桥镇建桥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
案 由:无证开采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隆回县建桥村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3年3月在隆回县荷香桥镇建桥村以地址灾害排险为名无证开采石灰岩矿石,一共加工销售了碎石703.19吨,非法获利人民币41246.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7H6WFC9X)复印件;
2、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
3、销售凭据。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向你公司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点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4.2.8.2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销售矿产品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圆整(41247元);
3、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计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圆整(82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书隆 刘胜江
电 话:0739-8230061
地 址: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