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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小沙江镇中心学校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9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小沙江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木军
案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小沙江镇中心学校隶属于隆回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4445911990R),法定代表人:王木军(王木军,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镇学区宿舍261号,身份证号:4305241981******92),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开办资金17万元,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教育教学提供管理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
经查,2019年7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沙江镇响龙村7组占用土地2080平方米(占地类型:其中水田1763.72平方米,田坎面积316.30平方米)修建隆回县小沙江镇响龙小学,2020年4月份建成完工,2020年9月正式投入教学使用,目前修建了教学楼一栋(砖混结构3层)、厕所一座(砖混结构1层),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12日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圆人民币整(2080㎡×10元=208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0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