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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祥素、夏贵华非法占地修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34号
被处罚人:黄祥素、夏贵华
案 由:非法占地
黄祥素,女,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66******22,电话:186****3388,住址:隆回县桃洪镇二社区桃洪东路181号,系夏贵华的妻子。夏贵华,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64******5X,电话:188****6997,住址:隆回县桃洪镇二社区桃洪东路181号,现任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紫霞园社区书记。
经查,你们未经批准,于2012年7月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紫霞园社区大石背路占地121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修建房屋,2012年12月完工,共建6层(砖混结构)。该地符合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3年7月5日立案查处,2023年7月21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地处罚款壹仟捌佰壹拾伍圆(121*15元/平方米=181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