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关于对湖南省隆回县望云山国有林场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 7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隆回县望云山国有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运富
案 由:非法占地
王运富,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41973******11,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家住址在隆回县小沙江镇白马山林场宿舍,手机号码:151****0618。现担任湖南省隆回县望云山国有林场场长。
经查,2020年6月,湖南省隆回县望云山国有林场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北山镇新塘村3、4、5组占用土地13726平方米(采矿用地为10714平方米、灌木林地1245平方米、其他林地1080平方米、水田687平方米)修建木材应急储备点项目,现已建成并营业。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3月28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湖南省隆回县望云山国有林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处罚款贰佰壹拾玖万陆仟叁佰元(13039平方米×150元/平方米=1955850元;687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40450元;合计21963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00****58,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2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