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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紫昇隆泰石材加工厂非法采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15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紫昇隆泰石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邵小蓉
案 由:非法采矿
邵小蓉,女,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29,现居住在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18组175号,联系电话:152****1122。是隆回县紫昇隆泰石材加工厂的法人代表。
经查,2022年11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北山镇塘土村以生态修复之名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经湖南恒昌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该公司违法开采面积2043.3平方米,开采矿石量11224吨。我局2023年2月28日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6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节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2023年3月28日,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隆价认定〔2023〕45号),认定了原矿石单价为8元/吨等,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款捌万玖仟柒佰玖拾贰元(11224*8=89792元);
3、处罚款壹万叁仟肆佰陆拾玖元(89792*15%=1346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6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