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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 25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书田
案 由:非法占地
钱书田 ,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21965******15,电话:137****8329,住址:隆回县桃洪镇青丰村3组28号,是湖南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2022年3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办事处兴旺社区6、7组占用土地7085㎡(水田3886㎡、旱地1749㎡、农村道路636㎡、田坎814㎡)建设魏源大道绿化带及停车场项目,现已经修建好停车场和绿化带,该项目占地符合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3年5月5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5月26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金额贰佰陆拾捌万伍仟柒佰元(5635㎡×420元/㎡=2366700元;1450㎡×220元/㎡=319000元,合计:26857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5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