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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福满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13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福满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 彬
案 由:非法占地
罗彬,女,199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9******81,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339号,电话号码:181****0876。是湖南福满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2021年10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办事处江湾社区占用土地修建隆回县伏龙江和郝水河汇合段河岸生态治理工程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为20523.87㎡(水田5427.84㎡、农村道路1606.54㎡、城镇住宅用地9750.28㎡、河流水面11.14㎡、其他草地3718.96㎡、其他林地9.11㎡),于2022年10月建成,考虑到该项目属公益事业建设,为落实“六稳、六保”有关要求,隆回县人民政府经研究不作拆除和移送追责处理,并作出了保留建构筑物,将该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编的承诺,我局视同符合规划。我局于2023年3月19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4月3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罚款金额肆佰壹拾陆万肆仟壹佰肆拾捌点伍元(5427.84㎡×350元/㎡=1899744元;15096.03㎡×150元/㎡=2264404.5元,合计:4164148.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5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