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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第二人民医院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12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于家宝
案 由:非法占地
于家宝,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家住:隆回县六都寨镇寨镇街55号,身份证号:4305241978******13,电话:135****1711。现任隆回县第二医院院长。
经查,2022年7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司门前镇兴隆居委会15组占用土地193㎡(科教文卫用地106㎡、城镇住宅用地87㎡)修建医疗废弃物处理站,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4月12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8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