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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沐仙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27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沐仙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洪塘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浪
案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湖南沐仙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2年7月在隆回县滩头镇城东村占用土地6498.84平方米(其中机场用地1686.52平方米、乔木林地707.7平方米、耕地1695.22平方米、坑塘水面2118.5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90.82平方米)修建活动板房、钢架棚、停车场等设施,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2023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将湖南沐仙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函》,对该项目不作简单拆除和移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保留做没收处理,并承诺将该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我局视同该违法用地符合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RH4E79W)复印件
2、委托书;
3、受委托人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林地审核意见书(湘林地许准[2019]3017号、湘林地许准[2022]317号、湘林地许准[2023]349号);
5、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及国土调查云时序影像图。
我局于2023年6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零叁仟捌佰圆整(17038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书隆 刘胜江
电 话:0739-8230061
地 址: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9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