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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荷香桥镇荣利新型墙体材料厂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荷香桥镇荣利新型墙体材料厂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0119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3-10-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0-20 有效期: 永久

关于对隆回县荷香桥镇荣利新型墙体材料厂

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36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荷香桥镇荣利新型墙体材料厂

      址: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复元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阳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隆回县荷香桥镇荣利新型墙体材料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临时用地手续于2023年4月3日到期,2023年6月27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占用荷香桥桐中村土地进行生产加工,未拆除生产设备和厂房。经测量该砖厂现实际占地面积为7434平方米(其中裸地2747平方米、旱地4344平方米、水田16平方米、有林地327平方米),经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6-2020)》,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PP4XN25)复印件

2、委托书;

3、受委托人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协议书》、《转让合同》;

5、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书隆刘胜江

话:0739-8230061

址: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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