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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邵阳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35号
被处罚单位:邵阳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军
案 由:非法占地
刘勇军,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79******12,住址: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工业街500号,电话号码:159****5368,系邵阳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2022年9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办事处江湾社区20组占用裸岩石砾地379平方米修建紫霞园大桥环保应急收集池,2023年2月完工,修建好收集池一个并用围墙围挡好,该项目占地不符合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2023年6月2日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6月5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罚款肆万伍仟肆佰捌拾元(379*120=45480)。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可在15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3日
( 一审: 二审: 隆回县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