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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魏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魏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0119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3-10-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0-20 有效期: 永久

关于对隆回县魏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11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魏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魏源实验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3RRDXCX4),公司法人代表张紫红(张紫红,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512号,身份证号:4325011976******99),公司经营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花门村(隆回大道于魏源大道交汇处),公司经营范围:普通高中教育学校筹建。

2021年5月7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花门街道花门村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1392㎡(其中旱土373㎡、乔木林地985㎡、公路用地34㎡)修建恒祥学校初中部大门前坪。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4月12日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柒佰贰拾圆人民币整(985㎡×110元+373㎡×310元+34㎡×110元=2277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425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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