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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荷香桥镇荣利新型墙体材料厂
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24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荷香桥镇荣利新型墙体材料厂
地 址: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复元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阳 密
案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隆回县荷香桥镇荣利新型墙体材料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9年在隆回县荷香桥镇复元村超出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占用土地1543平方米(其中采矿用地面积为1145平方米,旱地面积为95平方米,裸地面积为303平方米)修建厂区运输道路及临时活动板房,其中1147.2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硬化道路990.78平方米、临时活动板房一栋156.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95.73平方米(硬化道路303平方米、临时结构板房2栋92.7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PP4XN25)复印件
2、委托书;
3、受委托人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协议书》、《转让合同》;
5、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及国土调查云时序影像图;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类第2条第1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叁万零捌佰陆拾圆人民币整(采矿用地面积为1145平方米×20元,旱地面积为95平方米×20元,裸地面积为303平方米×20元=308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书隆 刘胜江
电 话:0739-8230061
地 址: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5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