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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舒秀美、舒建伟非法占地修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5号
被处罚人: 舒秀美、舒建伟
案 由:非法占地
舒秀美,女,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63******27,现居住在:隆回县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七社区新建街12号,电话:158****7623;舒建伟,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身份证号码:4326221967******7X,现居住在: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七社区新建街14号,电话号码:159****8957,舒秀美、舒建伟系姐弟关系。
舒秀美、舒建伟的父亲(舒柏元已过世)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竹山塘社区新建街(原五马桥村)超出批准范围之外占用土地54.09㎡(城镇用地)实施房屋建设,共修建3层,于1997年建成,超出面积部分现为房屋,符合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9月5日规划部门对该户进行了处罚并开具了《湖南省罚没款收据》编号0000771号,罚款金额为400元。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查处,2023年3月10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舒秀美、舒建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款应扣减1997年规划部门对该房屋的罚款400元。决定处罚如下:
对非法占地处罚款壹仟壹佰零玖元(54.09平方米*29元/平方米=1569元-400元=110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0*****58,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1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