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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桐木桥制砂有限公司非法
占地、非法采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1〕88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桐木桥制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朋
案 由:非法占地、非法采矿
刘小朋,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全家4口人,现居住在隆回县荷香桥罗家凼村3组17号,身份证号:4326221972******10,电话:137****7688。
经查,你公司2021年1月1日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仍在隆回县荷香桥镇桐木桥村二组、三组、四组占用土地4893㎡(占地类型为林地)进行生产加工;并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处非法开采砂岩矿4100吨。我局于2021年8月2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8月25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你公司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仍在隆回县荷香桥镇桐木桥村占用土地4893㎡(占地类型为林地)进行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处非法开采砂岩矿4100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价格认定结论》(隆价认定〔2021〕7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地处罚款柒万叁仟叁佰玖拾伍圆人民币(4893㎡×15元=73395元);
4、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叁佰圆人民币(4100吨×3元=12300元);
5、对非法采矿处罚款壹仟贰佰叁拾圆人民币(123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帐号:8401175000*****58,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直径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8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