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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鑫都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30号
被处罚人:隆回县鑫都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郭军
案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鑫都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R8C11XY),法定代表人:郭军(郭军 ,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41975******31,高中文化,现居住在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狮子街77号附227号,手机号码:139****0998。)。
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六都寨镇金龙温冲村7、8组占地4109㎡(旱地3595㎡、田坎514㎡)开办沥青搅拌站,于2020年7月动工建设,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查处,2023年6月30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玖万零叁佰玖拾捌元(4109㎡*22元/㎡=9039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7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