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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罗洪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罗洪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01203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3-10-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0-20 有效期: 永久

关于对隆回县罗洪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18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罗洪镇人民政府

黎勇军

     由:非法占地

黎勇军,男,汉族,身份证号:4305241978******72,电话:139****7598,家庭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果香街248号锦绣风华2单元9栋702房,现担任隆回县罗洪镇人民政府镇长。

经查,2022年4月罗洪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罗洪镇梓木溪村7、8、11组占用土地2587㎡(水田2177㎡、旱地348㎡、田坎49㎡、农村道路面积13㎡)修建污水处理厂进出道路,已硬化好路面,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12日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柒仟捌佰肆拾圆人民币(2587㎡×320元=8278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520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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