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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隆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证
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2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隆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茶山社区(茶场村)4组
法定代表人:周继华
案 由:无证开采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湖南隆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2年6月在隆回县花门街道铜盆江村场平土地过程中无证开采石灰岩矿石,开采总面积6232.42平方米、开采石灰岩矿石4128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RH4E79W)复印件
2、委托书;
3、受委托人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备案证明》(隆发改备案〔2022〕11号)(隆发改备案〔2022〕13号);
5、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及国土调查云时序影像图;
6、疑似非法采矿测量技术报告;
7、《价格认定结论书》(隆价认定〔2023〕88号);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认定结论书》(隆价认定〔2023〕8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零捌佰壹拾陆圆整(90816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零捌拾贰圆整(908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书隆 刘胜江
电 话:0739-8230061
地 址: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5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