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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展驰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20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展驰置业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展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57221554M),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公司法人代表钱吉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1年4月8日,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花新村,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等级证书开展相应级别的建设开发)。
2022年4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花门街道大院里社区、长岭社区占用土地2981㎡(其中耕地2329㎡、其他农用地11㎡、建设用地641㎡)修建隆回县大院里路道路工程,现该道路雏形基本拉通,地面无建筑物,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5月10日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玖万肆仟零壹拾圆人民币整(2329㎡×410元+11㎡×410元+641㎡×210元=10940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9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