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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友谊万豪商品混泥土有限
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10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友谊万豪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友谊万豪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066357686W),法人代表阳洪波,男,汉族,身份证号:4326221968******72,现居住在隆回县桃洪镇梨子园街9号,联系电话:156****6722。
2020年7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三阁司乡资江社区占用土地8365㎡(其中乔木林地311㎡、工业用地7321㎡、交通服务场站用地733㎡)修建厂区硬化道路。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4月13日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版)非法占地部分第二点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元人民币(8365㎡×16元/平方米=1338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帐号:8401175000****058,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0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