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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邵阳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6号
被处罚单位:邵阳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军
案 由:非法占地
刘勇军,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79******12,住址: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工业街500号,电话号码:159****5368,系邵阳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2021年4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办事处江湾社区20组占用土地修建沿江北路延伸段及支路道路工程,该项目占地面积为2639平方米,其中城镇住宅用地面积1905平方米、城镇道路面积133平方米、水田面积593平方米、旱地面积8平方米,全部为沥清炒砂路面,2022年2月已全部建成并通车,该项目占地符合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2023年1月12日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3月7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罚款柒仟陆佰伍拾元(2046平方米×2元/平方米=4092元;593平方米×6元/平方米=3558元,合计:76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58,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4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