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关于对隆回县泓磊建材厂无证开采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 32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泓磊建材厂
投 资 人:阳冠男
案 由:无证开采
隆回县泓磊建材厂(统一信用代码:91430524085424143N),投资人:阳冠男(阳冠男,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七江乡兴旺村1组27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36,电话号码:183****7606)。
经查,2023年4月,你建材厂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办白竹村4组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面积1077平方米,开采矿石量为3548吨。我局于2023年5月9日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6月30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建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2023年5月23日,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隆价认定〔2023〕103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陆仟壹佰贰拾肆圆(46124元);
3、处罚款陆仟玖佰壹拾玖元(46124*15%=691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7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