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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01193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3-10-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0-20 有效期: 永久

关于对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19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

刘远鹏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属政府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4006331150U,负责人刘远鹏(刘远鹏,男,汉族,身份证号:430523198304078818,电话:13787399160,家庭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一居委会5组126号)。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22年4月在荷香桥镇万兴村占用土地204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乔木林地)修建垃圾中转站,现已建成垃圾处理房一座(砖混结构2层),入场道路一条(混凝土硬化道路),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3年4月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58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申辩、陈述和听证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申辩陈述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鉴于该项目是政府项目,为荷香桥镇人民政府根据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关于隆回县荷香桥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的批复》(隆发改审批[2021]84号)相关文件进行建设的,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类第2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陆佰贰拾圆人民币(2042㎡×110元=2246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515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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