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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昌雪非法占地修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29号
被处罚人:马昌雪
案 由:非法占地
马昌雪,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5******71,现居住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紫霞园社区工农街91号 ,现户口所在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14社区工农街91号,电话:1308****0692。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1997年6月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紫霞园社区工农街91号占地6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修建房屋,1997年7月建成,共一层,符合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查处,2023年6月20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结合隆回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办法》(隆政发[2019]5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等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非法占地处罚款壹仟叁佰陆拾元(68*20元/平方米=13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0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