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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龙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自然资执监字〔2023〕33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龙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小沙江镇白马山国有林场
法定代表人:宁佐升
案 由:非法占地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隆回县龙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9年4月、2023年3月和2022年10月在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11组修建亲子乐园、演出舞台和民宿,占地总面积为3836㎡,其中民宿占地面积1334㎡(土地类型为灌木林地);亲子乐园占地面积2251㎡(其中灌木林地486㎡、农村道路483㎡、坑塘水面1282㎡);演出舞台占地面积251㎡(其中灌木林地174㎡、农村道路63㎡、沟渠面积14㎡),该项目符合隆回县小沙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L4PXU9E)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备案证明》(隆发改备案〔2016〕78号);
4、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及国土调查云时序影像图;
5、隆回县小沙江镇龙瑶幽谷亲子乐园、民宿、演出舞台勘测定界图;
6、《关于隆回县龙瑶幽谷花卉生态观光园扩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公司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柒仟捌佰柒拾圆整(2251㎡×20元+251㎡×210元+1334㎡×210元=37787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网点(账号:19060202292****2903,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书隆 刘胜江
电 话:0739-8230061
地 址: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7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