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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4、指导和协调、调查处理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及邻县和县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县城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6、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及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8、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0、指导全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单位基本情况
隆回县环境保护局单位编制人数为37人,实际人数92人,其中在职77人,停薪留职6人,退休9人。小车编制数2台,实际5台。遗属补助人数2人,房屋面积2580平方米。
三、部门收支概括
2013年县环保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隆回县环境监察大队、隆回县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等直属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3年年初预算数506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466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40万元 。
(二)支出预算,2013年年初预算数5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118万元。
四、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2013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506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3年年初预算数为381万元,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及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共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3年年初预算数为125万元,其中:污染减排支出40万元,主要用于减排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工作条件,建立规范的档案后,完善减排奖励措施。三湘环保世纪行1万元,主要用于提高全县人民的环境意识,推进县城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组织开展一系列的环保宣传活动。饮用水源监测10万元,主要用于加强饮用水源环境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县城及水河控制断面和饮用水源的常规例行监测工作。监测仪器试剂购置4万元,主要用于监测人员的培训,仪器设备更新,试剂易耗品的购置,交通及租船费,标准样品购置,市站监测费等各项费用。污染治理资金70万元,主要用于县城环境综合整治。
(审核:贺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