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69号),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2003]第17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10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通过项目申报及因素法分配,由中央及省级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技术方案、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等有重大变更时,项目单位应按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出批复。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和因素法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环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必须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3)、项目工作总结、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监理报告、专项资金拨付凭证、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实施过程相关图片(或视频)等资料,污染治理类项目还需提供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项目的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第九条 县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表和绩效评价报告(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各一份)报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13〕29号)要求组织实施。
各项目单位和县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不定期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核:王风华 贺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