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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香桥镇2014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件名称: 荷香桥镇2014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12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预警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荷香桥镇
发文日期: 2014-09-2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4-03-26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一、总则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冰雪、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民航、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3、分级负责

在县委、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镇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反应快速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资源整合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基干民兵和应急分队作用。

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3)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镇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

(1)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应急委), 由镇长丁剑任主任,分管应急工作领导申美华为副主任,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镇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分管领导申美华任主任,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或者成员。

(3)镇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1、镇应急委办事机构

镇党政办为镇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镇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镇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拟订或者组织拟订镇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督促检查镇有关部门、村(居)的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承担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镇有关部门和各村(居)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镇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镇专项应急委办事机构

镇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镇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镇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委规定。

三、预测、预警

(1)信息监测与报告

1、政府监测

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要情况,可以同时向镇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镇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村(居)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村(居)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2)预警

1、信息收集

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镇专项应急委、镇应急委办公室。

2、信息处理

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镇专项应急委、镇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镇专项应急委、镇应急委负责人。情况严重的,镇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的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镇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24小时值班电话:0739—8536306及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镇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

(4)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报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所有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6)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相关部门和各村(居)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各村(居)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镇应急委立即启动镇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应急委立即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镇应急委立即启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镇政府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上级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基本响应程序

1、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

2、设立现场指挥部

镇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镇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相关机构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3、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等保障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5)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分别经镇应急委、镇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分别报请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五、后期处置

(1)现场安置

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3、现场清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4、恢复与重建

应当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征用补偿

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2)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调查和总结

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总结

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保障措施

(1)信息与通信保障

1、信息系统

镇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现有有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2、通信保障

镇电信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并监督通信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联络。

3、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镇人民政府建立镇应急委、镇专项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场所,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移动指挥所以及地下指挥所等;逐步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

(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3)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队伍

镇民兵应急分队。

2、企业队伍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4)交通运输保障

交管站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

(5)医疗卫生保障

1、医疗卫生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并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和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病区、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7)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8)资金保障

1、政府专项资金

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司法所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中心校应当制订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应当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列入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2)培训

1、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办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3)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1)监督检查主体

镇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镇监察办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2)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3)惩处

1、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订与解释。具体工作由镇应急委办公室承办。

九、附录:镇直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镇党政办:负责镇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信息保障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镇民政办: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镇卫生院: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镇城建办: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镇交管站: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镇农业站:负责动物疫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镇林业站: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镇水利站、镇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镇财政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基建项目; 负责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工作。

镇组织人事办:负责公务员应急工作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人物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镇中心校: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镇监察办: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镇安监站: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镇电信分局: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镇信访办: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镇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镇文广站及有线台: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作常识。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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