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根据下县政府办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综合协调组织各地、各部门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分级处置,依法处理,教育疏导,孤立少数,分化瓦解,控制局势"的原则,力争把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扎实推进"平安荷香桥"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群体性事件,包括因土地征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各类工伤事故、工程建设、集体上访及其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信息报送
(一)报送范围。相关信息报送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归口报送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其起因动态、处置措施、处置情况进行报送。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报送的主要内容如下:
1、冲击、围攻乡镇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打、砸、抢、烧村(居)以上单位办公场所的事件。
2、阻挠、妨碍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3、已动用警力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4、参与人数20人以上,或人数较少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5、各类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活动及其动向。
7、造成国道、县道以及城市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及苗头;
(2)有10人以上到当地党委、政府上访的;
(3)行为激烈、妨碍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9、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抗税、静坐等事件。
10、其他可能或正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报送形式。各级各部门报送重要情况,一般应根据报送内容的紧急程度和保密等级,采取明传、密电等方式报告,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三)报送时限。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发案单位应立即报送,最迟不能超过接到报告后1小时;处置情况随时报送。
(四)报告内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单位、起因、简要情况等。
(五)报告程序。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派出所、镇政府报告。涉及军民两方面的重特大群体性事件,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稳定办。
四、处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对一般群体性事件,应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以管辖地公安派出所为主处理;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管辖地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需要县局统一调派警力,开展处理工作的,镇党委政府应立即报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及指挥。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涉及到其他机关部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镇党委政府与县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三)教育疏导原则。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针对参与者对立情绪强烈、言行偏激的情况,在处理过程中要本着"宜缓不宜急,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方针,冷静观察,准确判断,坚持教育疏导为先,有针对性地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说服教育、劝阻、制止等手段,教育多数,分化瓦解,孤立打击少数为首者,控制局势,严防事态恶化,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四)依法处理原则。处理群体性事件,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正确运用法律,采取有力措施,处罚做到定性准确,量罚得当,严格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打击处理为首的极少数,不得随意处罚。
(五)快速反应原则。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快速赶赴现场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判断,在县委维护领导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施处置行动,控制局势。
(六)分级处理原则。发生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的规模、激烈程度,确定处理级别,明确指挥者,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到现场实行处理行动。
1、 一般事件
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情绪比较激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没有打砸抢行为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理。
行动要求:通过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说服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具体问题,具体实际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极少数不听劝阻的为首者,采取必要法律措施,控制局势,避免事态扩大,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重大事件
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情绪激动,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并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由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所在地镇镇(街道)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行动要求: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限期离开闹事现场,对闹事的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法制强制措施,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
3、 特大事件
人数在200人以上,情绪非常激动,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并有打、砸、抢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亲临现场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县公安局、镇党委政府及县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行动要求:统一思想,明确分工、目标、要求,宣布纪律等事项。向群众宣传发布限期离开现场的紧急通告,对闹事事件的组织者、为首者及打、砸、抢分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
五、组织指挥
镇党委政府成立镇群体性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镇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彭向文任总指挥,镇长丁剑任指挥长,镇人大主席廖群峰,镇政协工联委主任刘东益,镇党委副书记、武装政法委员肖祥文任副指挥长,成员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的责任同志组成。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
发生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在单位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决策。派出所接到报警,所领导要带领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发挥职能优势,做到令行禁止。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镇领导小组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和组织协调,对具体处理行动进行决策指挥。镇派出所领导和镇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服从统一指挥。
发生特大群体性事件,镇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和组织协调,对具体处理行动进行决策指挥。镇派出所领导及镇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服从统一指挥。
重大和特大群体性事件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由赶赴现场的县领导小组领导或县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党政领导、所在地乡镇、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法委(县委维稳办)、县公安局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设立前,由最先赶到现场的党政领导或者公安机关领导临时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
在处理重特大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可根据事件的规模及程度,由现场指挥部决定下设:
(一)处理联络组:主要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及部门开展处理工作,保证现场指挥与各组的通讯联络,及时向领导报告进展情况,沟通指挥部与上级的联系,开展对外宣传,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人员主要由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干部组成。
(二)秩序维护组:主要负责群体性事件现场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劝说群众离开现场以及现场清理,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人员主要由镇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干部组成。
(三)拘传行动组:主要负责群体性事件组织者、为首者及打、砸、抢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传唤和拘留。人员由公安民警组成。
(四)调查取证组:主要负责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拍照、录像等调查取证工作,为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做好证据准备。人员主要由公安民警和县检察院干警组成。
(五)看管审查组:主要负责被拘留和传唤对象的看管和审查工作。人员主要由公安民警和辅警组成。
(六)医疗救助组:主要负责在现场处理过程中受伤者的救护,保证在处理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人员由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医务人员组成。
(七)协商处理组:主要负责与群众代表就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人员主要由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组成。
(八)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指挥人员和参加处理工作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统一调度和使用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九)预备机动组:由现场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使用。
六、后续工作
(一)解决实际问题。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有关政策、措施、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中亟需而尚未出台的措施、办法,要抓紧研究制定。
(三)加强督查回访。由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后续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群体性事件后,当地是否恢复正常秩序,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评估:一是事发当地已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二是事态平息后不出现反复;三是绝大多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问题解决情况表示满意;四是大多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对党委、政府的工作表示理解、支持和信任,基本无对立情绪。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了解参与群体性事件群众的心态和想法,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调整工作措施,及时妥善解决。
(四)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认真分析其成因、发展过程,重点查找自身在出台政策、作出决策及其贯彻落实等方面存在的失误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整改。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
七、工作纪律
镇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自觉执行《南岳庙镇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工作,发生特大群体性事件时,如遇有会议或其他社会活动,接到通知后,也应立即赶到现场主持处理工作(不在本镇无法赶回的除外)。
凡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要求的,依照中央、省五部委(厅)《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县维护稳定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由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作出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排查解决,措施不当、调处不力,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矛盾激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失当,误报、漏报、瞒报,或者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5、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指令参与非警务活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滥用强制措施和警械,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附则
本预案由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