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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桥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2013—2020)(2013年修改)已获县人民政府批准,新一轮城镇建设热潮已来临,但目前国有土地存量不多,无法满足建设需求,要着力推进城镇化,就要适当征用土地,根据现行征地补偿政策和被征地组居民人均拥有耕地较少的实际情况,除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外,还要适当为征地组群众让利,为此,特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按近期城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未来五年用地需求预计情况,合理确定征地、用地、供地规模,即征地控制在300亩以内。交通建设用地估计60亩,安置被征地组居民建房用地控制在30亩左右,商住供地63亩,教育、卫生用地预留5亩,云溪河南岸景观带用地20亩,休闲广场和绿化用地48亩,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用地74亩。
二、为合理安置补偿和让利被征地组居民。自2013年5月10日起城建规划区征地实行分类丈量登记,具体分类为:
①现耕种的水田;
②S219、S312省道城区过境线征地;
③现在耕种的旱土;
④水圳、鱼塘用地;
⑤机耕道;
⑥历史较久远的人行道;
⑦现耕种的河边滩涂地;
⑧林地;
⑨居民有用地批准手续的宅基地。
三、征地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含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①水田(1类别)每亩征地补偿39000元,青苗补偿每亩1620元;
②旱土(3类别)每亩征地补偿31200元,青苗补偿1080元;
③水圳鱼塘用地(4类别)每亩补偿39000元;
④机耕道地(5类别)每亩补偿39000元;
⑤现耕种利用的河边滩涂地(7类别)每亩补偿9750元,青苗补偿每亩480元;
⑥人行道(6类别)每亩补偿5850元;
⑦林地(8类别)每亩补偿19500元。
四、对征用1类别(水田)的按总面积四舍五入每亩安置一宗60m2-76m2的商住(主要为居住)门面,但建房业主要按每平方米向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缴纳批地税费、城建配套费、规划设计许可证费、基准地价费等共380元/m2,其款由镇国土所、镇财政所代收并开票备查。镇城建站、国地所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再加收任何费用。
五、安置建房用地从政府征地范围内整块划出,具体位置由城建规划部门做好建设用地详规后由镇政府指定安置。原则上以组为单位统一安置、以征地范围为基础就地就近安置。
六、安置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使用权人不得向村(居)以外的人转让,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七、安置地屋檐滴水以外地段的基础设施由镇政府负责建设,安置地建房统一控制主体五层,每栋二楼要建在一个水平面上,外部造形和外装修要求统一。具体以镇城建站下发的建房须知为准上。安置地落实到人后由建房业主到镇财政交纳按统一标准建房承诺保证金10000元/宗,房屋建成后无违章行为,无息退还。
八、对被征地组居民人均耕地(常年报水田加常年报旱土)少于0.1亩的,由镇政府向县有关部门积极反映,核准耕地面积后争取为每户(以2013年8月10日前户口登记为准)每年解决一人(个)城镇低保指标,城镇低保未落实之前,由镇政府向上级民政部门争取按农村低保最高档次给予补助,直到争取解决城镇低保为止。
九、由于要实行征地组居民建房用地安置和落实城镇低保,要求各征地组要统一调整耕地(水田和旱土),其征地补偿款应一次性分配到人(户),然后按镇付款进度逐次发放,也可将分配数造册报镇财政所,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本息分别打入各户种粮补贴存折。
十一、让利安置居民建房用地仅限征用1类别(水田)地,征用2-9类别地不给予让利安置补偿;征用10类别(宅基地),按房屋占地面积征一补一比例补偿;房屋拆迁、坟墓搬迁、用材林、经济林补偿按2012年《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执行。
金石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