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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桥镇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避灾演练方案
文件名称: 金石桥镇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避灾演练方案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30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应急演练 公开责任部门: 金石桥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5-25 公开形式: 主动
生效日期 : 2015-05-25 有效期: 长期公开

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定于5月22日举行金石桥镇山洪地质灾害避灾演练,本次演练由金石桥镇防汛办组织,镇属相关部门单位及村居负责人现场观摩。

一、 演练目的

本次山洪地质灾害避灾演练旨在进一步提高全镇干部群众的防汛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遇到山洪地质灾害时的自救能力和逃生能力,检验我镇防汛预案和防汛措施的可行性,锻炼我镇防汛抢险队伍和民兵应急能力。

二、 演练任务

根据山洪地质灾害避灾演练的要求和预案,演练从大雨持续不断到发生山洪地质灾害险情,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组成单位和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村、组协同完成队伍集结、发布信息、转移人员、抢救伤员、警报解除等内容。将在家的所有群众组织转移。

三、 演习时间

2015年5月22日10时30分开始至11时10分结束。

四、 演习地点

金石桥镇顺回一组

五、 参加演练单位和职责

1、参加演练单位:金石桥镇党委政府、镇民兵应急分队、镇水务站、镇国土资源所、金石桥派出所、金石桥交警中队、金石桥镇林业站、镇供电所、镇卫生院、顺回村民兵应急抢险分队。

2、单位职责

(1)金石桥镇顺回村负责承办本次演练;

(2)镇民兵应急分队负责场地布置,按计划将危险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区。

(3)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信息收集和预案的制订。

(4)林业站负责防汛抢险木材准备。

(5)卫生院负责抢救受伤群众,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搞好灾区卫生消毒工作。

(6)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治安维护。

(7)供电所负责电力供应和维护。

(8)顺回村负责做好群众转移动员工作,村应急分队协助转移。

六、演习指挥机构

成立金石桥镇山洪地质灾害避灾演练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李博任政委,镇长刘琴任指挥长, 陈端阳任副指挥长,镇武装部、镇党政办、镇国土资源所、镇水务站、镇民政办、镇卫生院、镇财政所、镇派出所、镇电管所、镇林业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5组1队,各自职责如下:

1、指挥长:负责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全盘工作,检查督促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各级职责的落实,并根据山洪预警汛情的需要,行使指挥调度、发布命令,签发调集抢险物资器材等指挥权。

2、安全警戒与秩序维护组:成员:派出所和交警中队干警7人。职责:负责训练好镇村两级应急抢险分队,在各转移线路沿途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车辆有秩序摆放,维护社会治安;宣传、动员、组织群众按要求转移确保演习安全有序进行,保护转移后群众财产安全。

3、后勤保障组:组长:杨迪卿,成员:罗黎、卢本佳、陈代校、张彩莲、郑时旺、陈云贵、罗德文。主要职责:负责会议资料发放,购买、发放、回收所需防汛抢险及观摩现场物资和车辆调度。

4、转移安置分队:队长:陈端阳。镇民兵应急分队,加顺回村应急抢险分队6人,主要职责:负责演习现场的布置、制作和悬挂好横幅、演练示意图、指示牌,正式演习开始前一个小时布置好临时指挥部、安置点、观摩区。临时指挥所设在顺回村一组,需调试好临时指挥所话筒、喇叭、手摇报警器等设施;演练开始后,按照指挥长的命令,负责组织群众按预定的安全线路转移,按先人员后财产,先转移老、弱、病、残、少儿、妇女,后转移一般群众的原则进行并清点好转移人员和抢险人员,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必要时可强制其转移。

5、医疗救护组:组长:贺青贞,成员:镇卫生院医护人员3人,主要职责:负责抢救受伤群众,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做好受灾区域卫生消毒工作。

6、顺回村应急抢险分队:队长;郑清波,成员:顺回村应急抢险分队6人。主要职责:宣传、动员、组织群众按要求转移;帮助老弱病残人员安全转移,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其他各组工作。

7、宣传报道组:组长;田崇军,共2人。负责演练现场的摄影和后续报道工作。

七、演练程序(见附件)

八、转移线路及责任人员安排(见附件)

九、演习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坚守岗位,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3、对瞒报、漏报者必须追究其责任,对临阵脱逃者依法依纪查办。

4、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

5、所有参演的民兵应急分队统一着装。

十、参演设备及人员

1、客车3-5台

2、功放、音响设备一套。

3、手摇报警器一台、铜锣一个、口哨4个、喊话器。

4、摄像器材。

5、横幅、安全警示牌。

6、医疗急救箱、担架、人体模特。

7、挖机两台(联系电话:186****3558)

8、参与观摩人员;未参演的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全镇58个村(居)书记。

金石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五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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