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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资料之职业病防治常识
文件名称: “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资料之职业病防治常识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307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应急知识 公开责任部门: 金石桥镇
发文日期: 2014-07-28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4-07-21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一、职业病的含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都是职业病。在法律意义上,职业病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和常见职业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目前较为常见的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和职业中毒,其中尘肺病以矽肺、煤工尘肺发病为最多,职业中毒以铅、汞、锰、镉及其化合物,氨气、氯气、一氧化碳、苯中毒为最多。

三、劳动者在找工作或从事某项劳动时,应注意:

1、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知晓《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维护自身健康权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详细了解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化学毒物等,存在何种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企业是否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拒绝选择不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企业。

2、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上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看自己是否适合所从事的工作。同时应接受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的教育和培训。在岗期间应参加企业定期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也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工作时应按章操作,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拒绝违章操作。

4、随时留意自身的健康状况,注意保存在企业工作的证据。

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具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权利、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的权利、对企业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的知情权、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权利、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权利、对企业违法行为批评、检举、控告权利、参与企业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的权利、得了职业病后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的权利。

五、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当做到:

1、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2、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将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3、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4、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评价,对超标岗位进行治理。

5、企业出现职业病病例时,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工伤管理部门报告。对患职业病者进行救治、安置。

6、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7、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六、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的诊断途径: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诊断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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