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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具体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客运经营者(含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3.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4.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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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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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货物运输经营者(含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 | 危险货物: 1.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3.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4.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6.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7.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市、县级) 9.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0.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2.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放射性物品: 1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市、县级) 1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市、县级) 综合类: 1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县级) 16.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7.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8.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9.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0.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1.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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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货运站场经营者 | 对备案手续、运营服务、实施设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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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县级)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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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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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含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者) |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对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县级) 3.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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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涉路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涉路施工企业 |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监管(省、市、县级) 2.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监管(省、市、县级) 3.对跨越、穿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路等设施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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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港口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6.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7.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监管(省、市、县级) 勘察设计单位: 9.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10.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省、市、县级) 12.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 施工单位: 15.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省、市、县级) 监理企业: 16.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17..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管(省、市、县级) 18..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20.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的监管(省、市、县级) 试验检测机构: 21.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23.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工地临时实验室的监管(省、市、县级) 24.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省、市、县级) 25.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省、市、县级) 工程质量与信用管理(综合类): 26.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27.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28.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省、市、县级) 28.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省、市、县级) 31.对公路、航道、港口、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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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港口危险货物项目、公路建设施工单位、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综合类): 1.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省、市、县级) 2.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监管(企业责任)(省、市、县级) 3.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监管(省、市、县级) 4.对建设单位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执业人员违规受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企业用人责任)(省、市、县级) 7.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市、县级) 8.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监管(企业责任)(省、市、县级) 9.对公路、航道、港口等综合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省、市、县级) 10.对航道相关工程影响通航条件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违反航道通航评价规定未整改的监管(省、市、县级)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12.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 13.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管(省、市、县级) 14.对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省、市、县级) 15.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监管(省、市、县级) 16.对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或消防通道的监管(省、市、县级) 17.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省、市、县级) 18.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监管(省、市、县级)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19.对监理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的监管(省、市、县级) 20.对监理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管(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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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单位、招标中介结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 招标人: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2.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监(省、市、县级) 3.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4.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的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招标中介机构: 14.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建设单位: 15.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监管(省、市、县级) 其他: 21.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2.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6.对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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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平台运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核验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提供信息对接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内设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平台运营企业(含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监控平台、货运平台、客运平台) |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省、市、县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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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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