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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关于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涉及农村客运车辆收购的公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关于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涉及农村客运车辆收购的公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5-0050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5-04-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4-14 有效期: 长期

隆回县关于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涉及农村客运车辆收购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四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3〕61号)和《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发〔2024〕3号)文件要求,现就隆回县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收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购范围

本次收购对象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以及毗邻县、市之间有一端位于农村的客运班线车辆,共计326台。对于毗邻班线有对开车辆的,将在与毗邻县、市协商一致后再进行收购。

二、收购时间

2025年4月12日起至5月12日止,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有序推进。

三、交车地点

隆回县高铁综合客运枢纽。

四、交车方应提供和移交的资料、设施设备

1.交车方需提供客运车辆登记所有人(个体)以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移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年检需在有效期内)、道路运输证电子版(审验应在有效期内)、客运班线标志牌、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车辆保险发票或电子保单。

3.移交完整的车辆及其他设施设备。对于原由政府集中采购安装智能监控终端的车辆,必须保证监控终端的完整性与正常功能。若因人为因素导致监控终端损坏,将从车辆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五、奖补规定

1.车辆残值补偿。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车辆残值将依据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4月27日。

2.剩余经营期补偿。以月为计算单位(超过15天计为1个月,1015天计0.5个月,不足10天则不予计算),对剩余经营期限统一按照6000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偿。班线经营期限在省验收日期2025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统一计算到2025年6月30日,超过2025年6月30日的据实计算。车辆在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我县为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四批创建单位以后(2023年6月)报废未投入新车营运,且在收购时班线经营期限尚未到期的,经审核后,对该车线路剩余经营期限给予相应补偿。

3.保险退费补偿。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后由隆回县城乡公共客运有限公司进行退费。

4.车辆退出配合奖。2025年5月12日前办结交车手续的,按照车型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10座及以下0.5万元、11—19座1万元、20座及以上2万元。

5.涉改企业退出奖。对于既有涉改客运企业注销经营证照并退出市场经营的,按照30万元/家的标准进行补偿,为企业的转型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对于不愿意退出的经营业主,允许其在班线剩余期限内继续经营,但必须纳入全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框架,与“一体化”车辆实行同等管理。线路经营期限到期后,车辆自动退出营运市场,不再进行审批许可,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收购程序

1.评估申报。由评估机构对拟退市的车辆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自愿退出的涉改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需在车辆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主动申报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2.审核公示。经营业主在申报之前必须主动将违章记录清零,并妥善处理因事故、担保、债务、行政处罚等原因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对车辆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评估结果以及相关部门对车辆的审核意见,统一核算退出经营奖补款,并将奖补明细表予以公示。

3.签订协议。对退出经营奖补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与隆回县城乡公共客运有限公司签订《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及车辆退出经营奖补协议》。

4.付款交车。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将车辆送至指定交车地点,将完整车辆及相关营运手续移交给隆回县城乡公共客运有限公司并完成车辆转户手续。隆回县城乡公共客运有限公司按照签订的《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及车辆退出经营奖补协议》,及时将奖补款拨付至指定账号。

特此公告!

                                                 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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