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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隆回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文件名称: 2020年隆回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0-0017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0-12-0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12-04 有效期: 永久
     
2020年隆回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5929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罗本元 当事人驾驶湘EPS209号二轮摩托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隆回雨山野塘载客壹人至隆回高铁站道路旅客运输,收取了乘客10元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59293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肖尊元 当事人驾驶湘E7T027号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洞口县破刀村载客1人送往隆回县高铁站道路旅客运输,收取了乘客100元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3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59294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周先国 当事人驾驶湘ENQ535号二轮摩托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隆回总站出站口公交站台处载客1人送往隆回县德铭医院道路旅客运输,收取了乘客5元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4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59297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黄青元 当事人驾驶湘ETL622号二轮摩托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隆回县广播电视台附近载客1人送往隆回县人民医院道路旅客运输,收取了乘客5元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59298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王有奖 当事人驾驶湘E110LG号小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从隆回县高铁站载客壹人送往隆回县县政府道路旅客运输,查获后乘客取消订单。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6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19300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刘秀清 当事人驾驶湘EKS626号二轮摩托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隆回环城路南松路口载客壹人送往隆回汽车总站道路旅客运输,收取了乘客5元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1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7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19296号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陈东 当事人驾驶湘Ehj592小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从隆回二中载客壹人送往隆回县高铁站,查获后收取乘客14元。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66218号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胡艮军 当事人驾驶湘E3hj56号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南岳庙载客3人送往隆回县高铁站道路旅客运输,收取了乘客100元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9 湘隆交处罚决定〔 2020 〕60019299号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马武柏 当事人驾驶湘Eky579小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从隆回县维也纳酒店载客壹人送往隆回县高铁站,查获后收取乘客8元。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参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条第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隆回县支行(户名:隆回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 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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