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份隆回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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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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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7501 |
阳恩田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阳恩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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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恩田驾驶的湘KH0208(四)轴车辆于2021年03月08日02时26日拉运碎石,行驶至S242线K56+100M处时,经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车辆车货总重39.23吨,超限8.23吨,超限幅度26.55%。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罚款40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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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7529 |
李威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李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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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成驾驶的湘ED7597(四)轴车辆于2021年03月19日11时03分拉运碎石,行驶至S242线K56+100M处时,经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车辆车货总重53.78吨,超限22.78吨,超限幅度73.5%。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罚款110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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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7508 |
李洪淮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李洪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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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淮所有的湘EB8815(二)轴车辆于2021年02月28日21时21分拉运货物,在S242线公路上行驶,经过S242线56K+100M处时,经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车辆车货总重22.93吨,超限4.93吨,超限幅度27.4%。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罚款20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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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0024 |
刘栋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刘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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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栋所有的湘KH1179(三)轴车辆于2021年01月25日18时03分拉运货物,在S242线公路上行驶,经过S242线56K+100M处时,经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车辆车货总重30.51吨,超限5.51吨,超限幅度22%。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罚款25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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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7135 |
谢小华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谢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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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华驾驶的湘EB2863(三)轴车辆于2021年04月07日04时40分在G320公路上载货行驶,通过K1438+500M处时,被隆回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拦截检查。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9.83吨,超限4.83吨,超限幅度19.3%。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卸载4.83吨,罚款20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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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1〕7530 |
陈保民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陈保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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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民驾驶的湘K67398(二)轴车辆于2021年03月24日20时54分拉运红砖,行驶至S242线K56+100M处时,经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车辆车货总重22.32吨,超限4.32吨,超限幅度24%。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罚款20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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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7136 |
刘琪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刘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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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琪驾驶的湘EC4061(六)轴车辆于2021年04月17日16时49分在G320公路上载货行驶,通过K1438+500M处时,被隆回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拦截检查。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0.77吨,超限1.77吨,超限幅度3.6%。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卸载1.77吨,罚款5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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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1〕7531 |
李正民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李正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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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民驾驶的湘ED3036(四)轴车辆于2021年04月05日19时34分拉运碎石,行驶至G320线K1435+500M处时,经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车辆车货总重51.2吨,超限20.2吨,超限幅度65.16%。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罚款100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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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7532 |
邓宏鹰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邓宏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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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宏鹰驾驶的湘EB5432(四)轴车辆于2021年03月04日21时35分拉运碎石,行驶至G320线K1435+500M处时,经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检测,车辆车货总重51.35吨,超限20.35吨,超限幅度65.65%。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
方式:罚款10000元。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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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隆交路政处罚决定〔2021〕6616号 |
杨小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 |
杨小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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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娥在240省道166K+100m处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房 |
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部分,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4500元 |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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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交路政处罚决定〔2021〕6614号 |
陈忠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 |
陈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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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明在240省道195K+200m处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房 |
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部分,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4000元 |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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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交路政处罚决定〔2021〕6615号 |
长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 |
长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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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320国道1423K+500m处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房 |
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部分,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 |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70065052501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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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隆交立审(2021)4807号 |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政处罚 |
邹新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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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驾驶渝D91925自卸货车,从荷田搭载一车碎石送到七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及《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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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湘隆交处罚决定(2021)6014号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袁朝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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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驾驶湘E35701中型自卸货车,从荷田搭载一车碎石送到金石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及《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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