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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隆回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工业强县战略”,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提升工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方式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隆回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由隆回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主要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县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为我县工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1、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业技术创新项目。
2、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工业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隆回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隆回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经科信局)另行制定。
3 、工业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4、工业主管部门赴外地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环保治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业企业“支帮促”等专项支出。
5、县委、县政府决定支持的其它工业发展事项(以下简称“其它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第六条 工业投资和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投入方式为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入。
1、以奖代补: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业投资、技术创新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企业和项目,根据其所属产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明确标准,实施以奖代补。
2、股权投入:对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县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规模扩张类企业优先采取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企业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县辖区内。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县工业结构调整方向,已列入国家、省及我县重点工业投资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3、项目技术先进。投资项目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且为成熟技术,能够提升企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技术创新项目要求能够提高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创新点明显且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4、项目综合效益显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视为综合效益显著:
﹙1﹚能够促进我县产业布局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具有示范作用。
﹙2﹚对我县主导产业和区域工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3﹚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或能够延长产业链、增加劳动就业。
﹙4﹚能够扩大生产规模,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1、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结合项目的技术水平、创新程度、投入产出等因素,根据其所属产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实施以奖代补,原则上单户企业的奖励或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符合我县工业发展规划的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延伸等固定资产投资类重点项目,主要通过股权投入的方式进行扶持,股权投入的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具体由被投资企业选择申报。根据扶持产业政策和项目需要,股权投入方式可与财政安排的各种无偿资助资金投入方式及融资服务扶持方式配合使用,形成合力。
3、项目扶持资金对列入国家、省财政贴息或补助计划的项目,可按照国家、省级财政贴补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可以全额贴补,也可以部分贴补。
4、县委、县政府确定扶持的重大工业项目,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支持额度给予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工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鉴定或验收,未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承担企业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审查程序
1、根据隆回县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结合全县工业发展实际,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专项资金计划的要求,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经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3、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提出候选项目。
4、候选项目由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按项目行业分为若干个评审小组,小组专家分别由县该行业中的专家学者、专家型企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金融机构、部分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项目评审采取每位专家逐项打分、填写意见,专家组组长填写专家组意见的形式进行。专家组评审意见分为重点推荐扶持项目、推荐扶持项目和淘汰项目。重点推荐项目和一般推荐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淘汰项目不纳入项目库。
5、县经科信局和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备选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备选项目进行联合考察。
6、根据考察意见和资金规模,县经科信局和县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并编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后,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下达正式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管理: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由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共同设立的,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
2、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结转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三类。上年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未安排完,须在本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上年度排位靠前,专项资金未安排,且项目符合本年支持重点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是本年度企业新申报的项目。
3、每年确定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选取,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获得扶持资金支持。
4、上年度已纳入项目库但专项资金计划未安排的项目,下一年度可不再重新申报,凡是项目符合当年重点支持的领域且项目投资计划未发生改变的,可作为上年度延续项目,在当年专项资金安排中统一考虑。项目计划及预算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1、项目申报企业按照使用计划要求的内容及格式填报申报材料,向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2、上年结转项目及延续项目,由项目企业直接向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报告。
3、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项目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决定专项资金安排批次和每批数量。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内容
1、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
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内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县主导产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方向和条件,项目技术是否先进,项目实施的作用是否明显,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第四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审。
2、与县经科信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3、会同县经科信局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使用计划。
4、会同县经科信局组织项目征集、筛选和评审,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5、会同县经科信局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建立财务及经营状况信息统计制度,跟踪企业单位整体经济效益和项目新增经济效益,会同县经科信局组织重大项目的验收,参与其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7、会同县经科信局组织年度优秀企业和经营者的评选,核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县经科信局主要职责
1、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发布年度《隆回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下简称“使用计划”)。
2、与县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3、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评审,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产业决策委员会审批。
4、会同县财政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5、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组织重大扶持项目的验收,参与其他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6、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评选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1、每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企业与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合同。
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按县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区县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区县财政配套资金证明,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分批拨付和一次拨付两种方式,原则上对于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根据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先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经科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拨付剩余30%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由县经科信局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用款进度拨付。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按政府批复同意数,拨付受奖企业和单位。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专项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或用于企业发展,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对经营者个人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经营者所在企业,由企业支付给受奖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促进全县工业发展的各项专列工作经费,由县经科信局报县财政和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工作牵头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每年将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县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将限期收回项目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不合理、挪用专项资金等,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要对整改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和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县经科信局和县财政局;工业投资项目应选择由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其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由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指定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局及县经科信局如发现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未按时到位,将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按考核评价体系,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每年底对当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