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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中小学教学设备管理与应用办法

来源:隆回县教育局  时间:2020-06-17   作者:隆回县教育局

 

隆回县中小学教学设备管理与应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湖南省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切实加强教学设备、教学资源的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教学设备在教学中的作用,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管理与应用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健全组织机构。各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组长由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主任(或教科室主任)担任,成员有各学科组长、总务主任、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条  建好设备管理账册。学校要建好两套账,一套是总务部门对教学设备要单独建账,一套是设备管理人员明细账。学校每学年末要进行一次清产核资,两套账要相符。建账要分科分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要分开建账,贵重设备要有贵重物品登记卡,登记卡上必须有保管人签名。

第四条  贵重精密仪器,如摄像机、收录机、照像机、分析天平、示波器、精密测试仪器、专门实验室(电脑室、电教室等)设备不许私用、出租。外单位借用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及时收回。

第五条学校功能室要有严格的管理和操作规程,且按要求布置。 严禁利用学校教学设备从事营业性活动(如利用学校电脑设备办培训班等)。

第六条  设备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学校主管领导、总务部门应监督移交人、接交人及时办好移、接交工作。

第七条  不准拆卸有价值的教学设备部件改作他用,对教学设备维修、改进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实验教学、教学资源、设备管理档案,妥善保管教学设备技术资料(如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

第九条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仪器室、专门实验室必须有防盗门锁、防盗窗。夜晚和假期有专人值班;周围和内部严禁有火源;危险药品必须是专柜双锁两人保管,且每次使用有登记,规模较大的学校必须有一间危险药品房。

第十 装备班班通的学校,学校应与班主任签定设备保管责任书。每班要选一名责任强的学生担任电教管理员(小学三年级以下不做要求),负责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信息安全管理。校园网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发布信息的学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校办公室审核备案,由网络管理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为防范黑客攻击,校园网出口处应设置硬件防火墙。若遭到黑客攻击,网络管理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规定开足、开好信息技术、科学、劳动技术课,按教材大纲要求开齐小学科学、中学理化生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

第十三条  每年组织教师开展以现代教育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学应用观摩活动和研讨活动等不少于2次。完全小学以上学校每学期开展教育技术研究、远程教育应用、教育资源应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校本培训课时达20课时,参与校本培训的教师比例达90%。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能够普遍运用网络和所掌握的信息技术进行教育教学服务,小学60%以上教师、中学90%以上教师能够制作多媒体课件并授课,能通过网络查阅资料,下载教学素材。

第十五条  45岁以下的教师在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注册达100%。装有“班班通” 设备学校的教师每人每年上传资源不少于50条,其他学校的教师每人每年上传资源不少于10条,并下载优质资源为教学服务。完小以上学校每期举办两次教学资源应用活动。

第十六条  45岁以下的教师要开通个人学习空间,并利用网络进行研修和与学生、家长交流;积极参与县名师网络工作室、名校网络工作室建设,开展一师一忧课,一课一名师,微课等优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应用与研究。

第十七条  装有班班通设备的学校,要制订班班通使用奖罚制度.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学科覆盖率达100%,教师参与面达90%,课时覆盖率达50%以上,其它(完小以上)学校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学科覆盖率达80%,教师参与面达70%,课时覆盖率达20%以上。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八条凡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教学设备设施,无论金额多少,必须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按相关规定实行采购。

第十九条实行采购的设备必须遵循五个原则

1.效益第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利用和使用效率。千方百计降低采购成本。

2.公开采购的原则。所有设备采购的数量、质量、价格、供货厂商等全部公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3.货比三家的原则。同样产品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同样的信誉比服务。

4.公开竞争的原则。对任何参加比质、比价、招标采购的厂商,—律实行公平竞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徇私舞弊。

5.遵纪守法的原则。采购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不得损害国家和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条  凡购进和分配的教学设备都应验收合格后方能入账、入库,保管(使用人)签收。学校自购的教学设备验收,应有学校领导、财务、廉政监督小组成员、保管(使用人) 参与验收,并签具验收意见。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教学设备验收应组织政府采购办、县教育局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股室、学校参与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照合同,全部符合合同要求方能在验收报告上签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维护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要定期做好教学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如防潮、防尘、防静电、防强光辐射等),电子设备在寒暑假和梅雨季节要择时开机,雷雨天气和雷电多发地区,每次用完后要切断电源和信号源;对计算机要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

第二十二条 设备正常使用而发生故障的,应在一周内送设备管理站维修,学校应填好《隆回县中小学校设备维护维修记录单》(一式三份),并加盖学校公章,经审核后由县免费维修。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县不负责维修

1. 未按规定要求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2. 因失火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3. 设备外借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4. 私自拆卸设备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5.单价50元以下的零配件及打印机硒鼓、耗材

6.学校配给教师的笔记本电脑

第六章   表彰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局每年对设备的管理和应用工作、教育资源建设工作、教育信息技术工作、实验教学工作等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 凡年终考评低于80分,且名次在排在后二名的单位扣除目标管理分1分,且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属单位防盗设施安装未到位发生设备失盗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员各赔偿失盗设备总金额的10%;管理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安装防盗设施建议不采纳的,管理员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员的工作失职发生失盗或失火的,其损失由管理员按设备价格50%赔偿。

第二十八条  私自外借教学设备而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  私自拆卸教学设备的其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条  不按设备技术要求操作而发生设备损坏的,按教学设备价格的50%赔偿。

第三十一条   利用学校教学设备从事营业性活动的,除没收全部收入外,另按非法收入的300%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危险药品因保管不妥失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人为因素而造成教学设备损坏的,应有三人以上证明,并报学校领导签字认可,否则由管理员赔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发生失盗、失火造成教学设备损失1000元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县教育局综治保卫股和设备管理站,并报告处理结果。对失盗、失火造成学校教学设备损失隐瞒不报的,校长、主管领导、管理员按3:3:4 比例赔偿 ,必要时给予其它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进行设备移交时, 账物不符的不接移交,外借设备未收回的不接移交,损失和人为损坏的应赔偿后再接移交。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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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单位:隆回县教育局责任编辑:隆回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