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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5-06-10   作者:

 

LHDR-2015-04003

隆教发〔2015〕16号

隆回县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高中学校:

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和市教育局《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邵教通〔2014〕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依据学校现有规模及办学条件,经学校申报、县教育局审核修订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确定。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遵照市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计划招生。公立高中学校依计划按招生规则一次性完成招生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录取、统一公示录取名单;民办普通高中在计划指标之内自主招收学生入学,但不得突破计划招收学生。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或其教职工支付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招生学校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初中学校和教职工索要或收受高中阶段招生学校的钱物。初中学校不得参与、协助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得对外提供初中毕业生信息。

三、严格执行择优录取原则。公立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45%指标到校、55%统招,采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特长生可自愿填报志愿,统一组织特长测试,择优录取。录取的普通高中学生,其初中毕业学业统一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市教育局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

四、所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借读生。

五、严格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县教育局和各高中学校要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学校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及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及家长,不得作出任何录取或录取后分班等承诺,也不得与考生或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县统一向学生发放招生指南,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进入初中学校校园或在其周边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向社会及初中学校公布、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排名和升学率。

七、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接收中职学校学生借读。

八、严肃招生纪律,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县教育局纪检、

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影响普通高中招生公平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县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违规借读提供帮助的,给予通报批评;其它党政机关人员擅自要求学校违规接收借读学生的,报县纪检监察机关责成其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对违规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实行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对私自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教职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职资格,并扣减10%的绩效工资;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学校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或取消招生资格、核减教学目标管理分等处理;违规民办学校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责成书面检讨;对拒不纠正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隆回县教育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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