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校车组〔2015〕2号
关于印发《隆回县中小学幼儿园
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校车办,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隆回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中小学幼儿园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8月19日
隆回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确保乘车学生、幼儿(以下的学生和幼儿均简称为学生)安全,制定本管理细则。
制定本管理细则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邵阳市校车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邵校车办〔2013〕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他相关法规。
一、 管理机构
(一)成立"隆回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一名副县级干部、一名政府办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物价局、县法制办、县运输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20个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副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育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运输管理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县教育局2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人,县运输管理局1人。
(二)各乡镇分别成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 管理职责
(一)管理部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领导、部署、安排、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部门安全责任落实。为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政治、经济、人事和物质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制止学生搭乘非法运营车辆,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财政部门:保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必需经费;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其他相关部门:按湘教发〔2013〕6号文件规定履行职责,见《隆回县教育局等22局关于印发〈隆回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隆教发〔2013〕27号)。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代表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示精神,落实人民政府议定的相关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和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确保信息畅通,运作顺利;按质按量完成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
校车运营单位:服从上级管理,严格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指示精神办事,依法依规运营;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坚持预防为主方针,经常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保设施建设,不断改善运营条件,确保设施齐全,设备完善,质量达标,性能良好;科学规划,全面落实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经常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做好定乘车躺次、定乘坐位置、定运行线路、定停靠地点、定上下车时间、定随车照管员等具体工作,确保校车平稳、有序运行;建立完整的校车档案,保存所有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全部信息资料,一车一档。
(二)管理人员职责
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重视、支持、关心、过问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帮助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行政分管领导:组织、领导、部署、安排、规划、落实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具体管理人员:认真扎实地做好领导安排的、本人承担的有关具体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本人所负责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安全监管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校车运营情况,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督促相关校车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校车办、公安交警等部门报告监管、检查情况,为执法查处和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信息和依据。重点检查、监督校车超载运营行为,注意检查运营校车是否获取了校车标牌、校车标牌是否过期、是否按审批线路运行,校车驾驶人是否有校车驾驶证、是否"调包"、准驾车型是否相符、是否违规操作等。
随车照管人员:学生上车时站在车门旁指挥、帮助学生安全上车;校车运行途中注意学生动态,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特别要注意不让学生将头、手伸出窗外;注意驾驶人情况,经常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学生下车时站在车门旁搀扶年幼的学生下车;注意清点乘车学生人数,严防将学生遗忘在车上或车下;将学生送到家长手中后要请家长签名(或按手模)接收。
校车驾驶人: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小心谨慎驾驶,杜绝一切不安全行为;抵制校车单位的不合法要求和违规安排;严格按规定搞好车辆安全检测,及时维修车辆故障,确保校车性能良好;每天出车前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先检查,后上路,不检查,不上路,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学生监护人:早晨准时将小孩送到乘车地点,下午准时接小孩回家,接到小孩后履行签字手续;经常教育小孩注意乘车安全;家长不能接送小孩的要委托其他监护人接送,不委托监护人接送的要采取其他方式确保小孩步行途中安全。
班主任:造具乘车学生名册交学校(幼儿园)统一安排;早晨将下车后的学生接进教室,下午组织学生有序上车;向学生传授交通安全常识,加强乘车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其他工作人员:协助、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做好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服从统一安排,时刻听从召唤,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三、管理事项
(一)校车车辆管理
1.校车要求
用于接送学生和幼儿的专用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即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要求,新购校车时,必须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9批及以后)中选购。
原7座以上、经统一改装、获得校车使用许可、领取了校车标牌、限在过渡期内使用的改装校车,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后禁止使用。
(2)获得校车使用许可,领取校车标牌,及时换发校车标牌(半年一次);
(3)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4)每月一次安全检查(标准校车每季一次),半年一次安全技术检测,及时进行故障维修;
(5)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均不低于50万元。
2.校车准入
严格校车准入,禁止滥购、擅购校车,新购标准校车必须"先批后买",即单位申请、乡镇校车办审查、县校车办考察、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购买,否则一律不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手续。
3.校车退出
校车使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不作校车使用时,应办理校车退出手续,即填写《隆回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退出申请表》,报乡镇校车办、县校车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查备案。
(二)校车驾驶人管理
1.校车驾驶人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校车驾驶人审批
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表》,所在单位签字、盖章,乡镇校车办、县校车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次审批。审批时应交验身份证、驾驶证、校车运营单位服务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等资料。
3.校车驾驶人要求
(1)持证上岗。校车驾驶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证,严禁未取得校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校车。
(2)不准调包。校车驾驶人不得冒名顶替,亦不得随便替代,校车单位可多聘校车驾驶人作为备用,以便在校车驾驶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有合法校车驾驶人代替。
(3)相对固定。校车驾驶人一经聘用,半年内不得异动。
(4)严守法规。严格按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办事,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审,积极参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会议和业务培训。
(三)校车运营管理
1.校车不得超载超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2.严格按审批线路运行,不得跨区域接送学生。
3.运送学生时不得搭载其他闲杂人员,不能人货混装;运送学生时要安排随车照管员全程照管,核载20人以下的校车配备1名照管员,核载21人至40人的校车配备2名照管员,核载41人以上的校车配备3名照管员。
4.要制定校车运行时刻表,固定停靠点,按时运行,定点停靠,以便家长接送。
5.寒、暑假期间,校车都要入库进行车辆技术检测,办理保养、安检、维修、标牌换发等相关手续,一律停止接送学生,确需校车服务的,要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寒、暑假期间使用校车。
6.校车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危险道路上运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遇冰雪、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要停止接送学生。
7.学生在校期间,校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亦不能停放在校园内,应停放在车库或规定的位置。
(四)校车乘坐人管理
1.校车运营单位要造具乘车学生花名册,花名册上要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
2.每个学生乘车的趟次、座位、上下车时间、上下车地点等都要相对固定,妥善安排,不随意变更。
3.随车照管员要全程照理,不得中途下车;学生送到监护人手中后要履行交接手续。
4.对乘车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五)校车档案管理
1.校车单位、校车管理单位都要有详细的校车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2.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信息资料要及时更新,如驾驶人调换、驾驶证升级,车辆保险、日常安检、半年检测、标牌换发等证件的复印件都要及时更新。
四、管理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职责落实到下属单位及各类管理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做到样样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动力,处处有活力。
(二)建立考评机制,发挥绩效作用
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乡镇政府、中心学校、校车运营单位三个系列分别进行绩效考评,年初制定考评方案,平时按考评细则检查、督促,年终认真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安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作为发放校车奖补资金和乡镇校车办工作经费的依据,并根据考评结果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建立监控体系,提高监控效果
建立安全人员监管与卫星定位监控相结合的立体监控体系,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时段监控。人员监管按照 "一车一监管"原则,每台校车安排一名"车辆监管员",按照校车数量多少、工作难易情况,每个乡镇安排2至4名"乡镇监管员",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有效监管。卫星定位监控采取"租用平台,购买服务,科学管理,严密监视"的方式进行。
(四)健全规章制度,确保管理到位
各管理单位、各职能部门、各校车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制定具体的、实用的规章制度,并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工作中,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有法必依,有章必循,执法必严,管理必实,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五)严格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办事
各职能部门、各办事人员对校车准入和校车驾驶人的审批层层把关,严格审查,严格按要求和规定进行,不符合条件、违反程序、证件不齐、手续不全的一律不批,确保校车车辆和校车驾驶人合格、合法。
(六)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隐患排查整改
牢记"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训诫,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始终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放在校车管理最重要的位置上。各单位要通过自查、督查、抽查、随查、专查、普查、细查、拉网式排查等各种方式寻找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问题,不论大小、轻重、难易,都要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打非法运营行为
各校车办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运营行为,严厉打击"黑校车"、报废车、农用车、无牌无证车等非法运送学生行为。集中整治每半年一次,定期进行,专项整治不定期,视情灵活安排。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单位都要同样组织开展整治行动,打击、查处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规范校车运营行为。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在不同的阵地开展广泛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校园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的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对校车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促使大家依法依规办事;通过对社会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理解、支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特别注意定期召开校车驾驶人及校车单位负责人会议,频敲安全警钟。
(九)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逐步减少校车服务
要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校车主要用于接送农村偏远山区学生"的服务宗旨,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鼓励学生乘坐城市公交车和农村公交车上下学,逐步减少校车服务。教育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就近入学、入园的基本要求,鼓励学生就近入学、入园和步行上下学,办好寄宿制学校,努力促进教育资源公平发展,不断降低学生乘车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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