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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解读
生育调节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5.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6.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三)、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3.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单独二孩政策
“单独二孩”政策是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一、“单独两孩”政策的施行时间 2014年3月3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2、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3、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