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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发〔2010〕58号
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隆回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相关单位:
现将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隆回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隆财税改〔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隆回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确保村干部待遇落实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它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的经费。
第三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管理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章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分配、使用
第四条 纳入县财政预算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分为三项:一是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二是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三是村级办公经费。年初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组织部核定的在职村干部职数和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人数,综合考虑农业人口、计税面积、村民小组数、党员人数等因素预算安排,并按月拨付给乡(镇)财政所。
第五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应主要用于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组织办公、开展活动、保障运转及其他有关合理开支。使用范围包括:
1、发放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和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
2、其他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农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村级活动的误工补贴。
3、村级班子换届选举的相关支出。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公用经费,村计划生育协会、妇联、老龄、共青团、民兵、综治、调解等村级组织的活动经费。
5、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维护及远程教育等维修经费。
6、村级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订阅报刊杂志和学习资料等费用。
7、本村公益性支出。
8、其他。
第三章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财会人员负责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和核算。各村(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一名在职村干部兼任报账员,负责票据领用、缴销、保管,办理报账事项,按时做好对账和结算工作。
第七条 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方案经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核定后发放。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由基本部分和绩效部分组成,其中基本部分占60%,绩效部分占40%。基本部分和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绩效部分按乡(镇)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由乡(镇)造册报批后,通过"一卡通"发放。中途脱岗的在职村干部从其脱岗当月起停发其误工补贴。
第八条 村级组织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由村报账员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开支情况每半年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村级运转经费开支报批程序
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由村主要负责人实行审批。
2、所有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事由,证明人证明。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会审专用章。
3、村报账员凭会审通过的开支票据到乡(镇)财政所报账。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应对村级报账票据认真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开支方可报账付款;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支出拒绝付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第十二条 县纪检、监察、组织、审计、农经、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村级运转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截留、挪用、平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并从乡镇本级经费中扣除弥补。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套取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审核:六都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