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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林发〔2017〕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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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国有林场、森林公安局(含派出所)、机关各股室(队):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分析系统的通知》(林稽发〔2017〕20号)和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湘林策〔2017〕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就切实加强我县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
依法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县局成立由局长张伯赞任组长,李艾平、周忠安、田晨阳(常务)、李军、刘衍海、肖时平、李科政任副组长,肖和平、邹玉清、袁志常、杨贵新、黎英、郑福喜、范祝元、王丁伟、李小武、刘清华、马立志、方宝平、肖斌等同志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方宝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肖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局政策法规股。
三、强化措施、严格管理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和雇请临时工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两名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一案一卷。
1、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不合格或无效的,罚没收入一律不列抵各单位收费任务;
2、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不合格或无效而导致罚没收入被财政、审计部门提走或处罚的,由经办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因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不合格或无效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由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由承办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预先审核制度(附后),对未经审核擅自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而造成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造成退赔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取消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各单位在办案时严格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办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办案质量。
(五)严格按照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禁止以罚代刑。
(六)严肃办案纪律,办案过程中不得以权谋私,不得降格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和办理人情案,否则由纪检监察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惩处。
(七)按时上报各类行政案件报表,凡以县局名义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上报县局政策法规股。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专门的案件报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案件统计和报送工作。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依法治林,切实搞好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予以贯彻落实,县局将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对执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湖南省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2.《关于启用新的<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
3.《隆回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制度》
4.《隆回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2017年隆回县林业局行政处罚案卷编号排序表
隆回县林业局
2017年4月26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